关于规范发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与重点排污单位涉土企业的建议
《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法》)自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第二十一条明确要求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但《土壤法》中并未规定该名录纳入标准。名录纳入标准实际参照《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实施)第三条,其中第(一)款法条又引用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2017年实施)第七条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简称重点排污单位涉土企业)的相关规定,所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和重点排污单位涉土企业(简称“两个名录”)间关系密切。通过对两部法规中标明的收录标准进行对比分析,可得出结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收录范围略大于且包含重点排污单位涉土企业。
212个地区发布两个名录一致性情况分析
212个地区发布的两个名录收录企业差异显著。其一致性情况分为四种,其中发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大于且包含或等于重点排污单位涉土企业的地区合计50个,占比23.58%,代表地区为大连、淄博、长治和嘉峪关;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贵港、平顶山、鸡西和四平这4个地区发布的两个名录完全不一致,占比1.89%;两个名录部分一致的地区有158个,占比74.53%,代表地区为苏州、上海、唐山。这说明约四分之三的地区对两个名录的收录标准理解不一致,导致其发布的两个名录普遍存在遗漏问题。
建议:(1)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条例规定,按时公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重点排污单位涉土企业信息,并建议按照统一规范模式发布名单(例如: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污染类型等),便于公众对企业进行精确识别,进一步实施有效监督;
(2)通过法规比对可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收录企业范围略大于且包含重点排污单位涉土企业,建议合并发布,且参考收录范围更大的名录标准进行企业收录,如因实际需要确实不能合并,建议收录时相互参考,查漏补缺;
(3)建议相关发布部门可以对本年度名单中的增、删、改等更新情况进行说明并及时公开信息。绿网将持续关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重点排污单位涉土企业的公示情况,并与上一年份的名单进行对比,并酌情将分析结果公示,以期实现政府主导、企业自律、公众监督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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