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环境违法记录公示的公告

发布于 2020-07-31,来源:广州绿网环境保护服务中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广州绿网环境保护服务中心(简称"绿网"),成立于2015年3月,是一家致力于污染防治的非营利性环保组织。绿网通过环境数据分析应用,促进公众参与,改善环境政策,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

绿网网站所收集的环境数据主要来源于各级政府环保、水务、规划、安监、工信等部门公开的数据以及企业在企业自行发布平台发布的数据,同时转载部分媒体适时发布的时事报道。本网站收集、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环境信息,便于公众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

为更好保障公众获取环境信息的及时性、有效性,绿网对企业环境违法记录的公示期限设立为5年,自违法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超过5年的不予公示。若企业有多条环境违法记录,从最新一个违法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


同时,为了更好发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教育功能,对已隐藏环境违法记录的企业,若再次出现违法行为,则该企业的历史违法记录信息将在绿网网站重新公示,并从最新一个违法行为认定之日起重新计算公示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