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情况报告
所谓突发环境事件,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预案》的定义,就是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危害和造成损失较大,而且因为其突发性,对应对处理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是环境管理体系中管控的重点内容,政府也相应发布了多个管理办法和规定,涉及到了其管理体系的方方面面,包括信息公开、应急监测、企业风险管控、应急处理等。在这之中,信息公开是首要前提。
李克强总理曾经在公开发言中提到:“一些突发事件发生后,如果政府能即时全面发布信息,就能最大限度消除人们疑虑、赢得各界的理解。反过来,如果相关负责人不出面,甚至找不相干的部门负责人‘答非所问’,就会给后续工作带来巨大的被动,直至影响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其中提到:“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要按程序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政策措施以及处置结果等,认真回应关切。依法依规明确回应主体,落实责任,确保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及社会热点事件时不失声、不缺位。”
环保部2015年发布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中,也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公开要求作出了说明:
“第三十五条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研判事件影响和等级,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信息发布建议。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向社会公开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规定和要求,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等环境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汇总分析,定期向社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的数量、级别,以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应急处置概况等信息。”
以上的发言和规定不仅包括了事后的汇总公开,也包括了事前的预防性的信息公开和事发之时政府发布信息的要求。
对事后信息而言,公开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可以作为未来类似事件或情况的借鉴,所谓“没有新的事故”, 如果能对历史事件进行充分的整理和成因分析,防患于未然,同类型的事故发生的概率也将会大大降低。
2015年11月,甘肃陇星锑业选矿厂尾矿库溢流井破裂,导致大量尾矿浆泄漏,造成甘肃境内太石河约23公里河段、甘肃和陕西境内西汉水约125公里河段、陕西和四川境内嘉陵江约196公里河段的水体锑浓度超标,影响了沿岸超过10万居民的生活饮水。同时还污染了地下水和土壤,事件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6000万元。
此次事件的教训不可谓不惨重,而实际上,由尾矿库垮坝,泄漏等导致的环境事件并不是个案,仅2006~2012年期间,环保部直接调度处理的尾矿库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就达52起。如果相关行业企业和地方环保部门能对此有更深入的借鉴,并对相关隐患加以整治,也许可以避免如此大的损失。
另一方面,在事件发生时的实时信息公开做的是否完善,也是突发环境事件紧急应对的重要内容,此时民众对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的需求最为迫切,信息公开的好坏也将会对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带来直接的影响。
那么这些信息公开的到底如何呢? 下载完整报告了解详情。